二、确保完成“十一五”本市环境保护目标

    (一)明确环境保护目标
    到201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框架体系。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城市发展更和谐;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更安全;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更科学;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活更美好。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和本市“ 十一五” 环境保护规划,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十五” 期末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要削减15%,控制在25.9万吨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削减26%,控制在38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要按照在全面推进中重治本、在综合治理中重机制、在资金投入上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持城郊并举、重在郊区,强化郊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坚持基础设施先行、体制机制支撑,强化环保长效机制建设;坚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强化环保执法,以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进一步全面提高上海整体环境质量。

    (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研究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分配办法,明确污染削减责任,制定考核和调控办法,使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成为推动行业、区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手段。
    2、明确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和控制责任。要按照条块结合、区域控制为主的原则,将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削减任务分配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中央在沪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和中央在沪企业对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3、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中要进一步明确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和本地区调剂获取,没有获得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