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跟踪监控。完善排污申报制度,企业应依法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物检测和监督检查。统计部门要把污染物排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体系,定期做好全市、主要行业和各区县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跟踪、统计、分析,每半年公布一次。

    三、坚持走科学发展和新型工业化道路

    (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

    1、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相关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审批和政策颁布的重要依据。
    2、实施区域优化开发。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要结合区域功能改造,调整关闭污染企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郊区城镇和工业园区要在集约发展中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加大力度淘汰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要加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

    (二)严格实施项目环境准入制度

    1、明确项目环境准入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定期公布本市鼓励、限制、淘汰类产业和工艺目录,明确鼓励和限制要求。市规划、经济、环保等部门要从规划选址、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工业项目的准入条件。
    2、积极推进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对本市工业园区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园区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力度,新建工业项目应按产业分类和污染物排放特性选址于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工业园区。
    3、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园区规划、用地性质、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审批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工业园区,要在招商和环评审批时严格把关,禁止引进新建项目。对未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无法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获得批准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项目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