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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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0〕68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按照《上海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评估本市已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善核发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市于2019年完成核发的汽车制造、电池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

二、评估形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质量评估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区级自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质量评估要点,自行组织开展。市级抽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通过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全面进行质量评估。
  (一)区级自查(2020年5月底前)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级抽查(2020年6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区域、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各区自查结果,组织抽取约180张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许可证内容进行检查,并以平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通报(2020年7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组织编制2019年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
  (四)评估整改(2020年9月底前)
  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质量评估结果,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评估内容
  (一)平台检查内容
  检查副本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附件)。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合规性,落实核发部门责任,主要包括:批建相符性,排放口属性,执行标准和限值,许可排放量,废水、废气、固废等重点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管理等。
  (二)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等实际情况,核查企业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通过查阅核发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检查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和核发流程的规范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工作。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环境监管的主要环境文书,质量评估是保证其核发质量的必要和有效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严把审核关,建立逐级审核和自查制度,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核发管理部门责任。严厉打击企业申领材料弄虚作假和随意承诺的行为。核发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得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认真落实整改,确保依法发证。本次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通报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各区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排污许可证不合规的内容,也应及时反馈给核发部门。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整改,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变更等工作。对于严重违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撤销处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电子邮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2.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
  电  话:64085119-2743,电子邮箱:xixf@saes.sh.cn

附件: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本市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制定本评估要点,从基本条件、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核发流程四方面对本市2019年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开展评估。
  一、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批建相符性
  原则上,排污许可事项应与排污单位相关环评文件保持一致,重点比对生产设施、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废气)排放口等内容。
  若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且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则不得许可重大变动的部分;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提交由环评机构对变动情况编制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管理需要视情纳入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
  二、登记事项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
  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除外);
  (5)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计算过程及其依据的说明;
  (6)排污单位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且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应提交“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豁免环评的除外)。
  (7)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登记事项规范性
  排污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规范要求包括: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正确填报投产日期,完整填报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及文号。
  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全面填报生产装置、公共设施及主要产品和产能,不得遗漏,并满足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其中,燃料煤应至少填报硫分、灰分、低位热值等信息。
  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得遗漏恶臭污染物和环评中的特征污染物(若有)。比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技术,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技术进行判定,如实选择可行技术的“是”或“否”;若排污单位采用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载明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监测报告)等。
  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得遗漏涉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环评中的特征污染物(若有)。比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技术,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技术进行判定,如实选择可行技术的“是”或“否”;若排污单位采取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载明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监测报告)等。
  三、许可事项
  (一)排放口合规性
  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区分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对有组织排放口逐个核对排放口的类型,正确选择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特殊排放口。
  (二)排放标准合理性
  1.污染物种类。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梳理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并进行许可。若环评及批复中有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列明的特征污染物,应同时对这些特征污染物进行许可。
  2.执行标准。各废水(废气)排放口执行标准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关于行业和地方综排标准的执行关系。当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放口排放单股废水(废气)时,原则上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标准里面没有的污染因子,但企业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范畴的,应开展论证工作,论证后属于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
  (2)关于混合排放执行标准。当一个排污单位的某个排放口存在多种类型废水(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且不同废水(废气)单独排放时应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时,应按照“交叉从严”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即该排放口排放的混合废水(废气)应分别执行这些标准中的污染因子限值,当污染因子重复时,应按其中最严格的限值执行。
  (3)关于环评批复中引用标准的执行。若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有更新,则执行更新后的排放标准。若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比本市现行排放标准更严格,则执行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限值。
  (4)关于纳管企业标准的执行。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纳管企业,根据受纳污水处理厂性质,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或直接排放标准。对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位于上海化工区内,废水排入中法水务的纳管企业,其废水的各项污染物应同时满足所属行业的间接排放标准、中法水务的纳管协议浓度限值及环评要求。
  (5)关于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执行。
  (三)许可量合规性
  1.许可污染物种类。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管理需要,主要对以下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1)废气: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2)废水: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确定许可污染物种类。其中针对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在执行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必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类水污染物和车间一类污染物(若有)进行许可。
  2.有组织许可排放量
  (1)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分别按照三种方法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按“三者取严”的原则进行许可。一是“绩效量”,即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计算;二是“环评量”,即根据环评文件中的预测排放总量;三“历史排放量”,即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沪环保总〔2016〕200号)计算的历史实际排放量。
  (2)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一类污染物的许可量按照上述“三者取严”的原则进行许可;其它水污染物按照“绩效量”和“环评量”两者取严的方法核定许可排放量。
  3.无组织许可排放量
  (1)颗粒物: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应许可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2)挥发性有机物: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 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 号)要求,除燃烧烟气、火炬、工艺有组织三个有组织排放源项外,对以下七个无组织源项进行排放量许可: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仅延迟焦化装置),其中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无实测数据暂不许可,并在管理要求中予以载明。事故排放和非正常工况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在许可证中许可。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性
  1.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其中,监测对象应包括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土壤和地下水等全部污染源。每个排放口的监测内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应符合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若有自动监测设施,应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联网情况、安装位置、运行维护情况等。
  2.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原辅料及燃料采购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台帐的记录频次、保存方式应满足《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及《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适当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至少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等。
  3.执行报告要求
  应至少包括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的要求。执行报告的内容、频次应符合《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的要求。
  4.信息公开要求
  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文件要求,明确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其他信息。
  (五)管理要求依法依规
  环境管理要求应依法依规,至少包括大气、废水、固废、噪声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土壤及地下水等管理要求。主要的通用管理要求如下:
  1.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监测要求。对于在自行监测章节中无法列明的管理要求,应在本管理要求章节中进行载明,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线监测:应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8〕231号),明确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要求。
  ②二维码标志牌: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2019年版)》(沪环评[2019]208号)载明排放口和采样口二维码标志牌的相关要求。
  (2)原辅材料控制要求。使用燃煤、燃油作为燃料的排污单位,燃料应符合《燃料含硫量和灰分限值》(DB31/267-2015)中的相关要求。
  (3)治理设施运行条件及维护要求。应对排污单位现有的治理设施进行梳理,结合各类治理设施技术规范、规程等,将适用于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
  (4)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管控。对于其中未明确的部分,可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上海市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8〕23号)、《设备泄露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沪环保防〔2018〕369号)等文件,在许可证中对污水池、储罐、LDAR等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5)开停工及检维修管理要求。化工行业应根据《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载明化工装置开停工、检维修相关的操作及控制要求。
  (6)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要求。应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8版)》载明相关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的相关管理要求。
  (7)其它要求。应明确环评批复及其它环保许可文书、环保文件中对其它环境污染控制及管理方面提出的其它要求。
  2.水环境管理要求
  (1)监测要求。对于在自行监测章节中无法列明的管理要求,应在本管理要求章节中进行载明,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线监测: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 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7〕5 号)和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载明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一类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要求。
  ②二维码标志牌:排放口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标识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7〕390号)设置二维码标志牌的相关要求。
  (2)治理设施运行条件及维护要求。应对排污单位现有的治理设施进行梳理,结合各类治理设施技术规范、规程等,将适用于排污单位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
  (3)其它要求。应载明环评批复及其它环保许可文书、环保文件中对废水治理设施的其它要求,如污水回用要求等。
  3.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应对排污单位内现有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进行梳理,并载明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及处理方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3)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载明固体废物管理收集、包装、运输、登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
  4.噪声环境管理要求。应载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并载明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噪声监测频次、点位等。
  5.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的要求,载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6.清洁生产管理要求。应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已完成审核的,应明确应将清洁生产成果纳入日常生产管理,对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四、核发流程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整个核发流程的手续和档案进行梳理,评估相关手续的规范性及档案的完整性。主要核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的存档、审核流程中各责任科室(处室)的审核意见、不予受理告知单(若有)、延迟审核时间的告知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