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的告知事项
        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2、公告期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可通过以下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1).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2).“随申办”搜索“上海复议”提交申请;(3).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官网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4).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提交申请。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传真,021-63555908;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收(邮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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