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的告知事项
        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本网站的留言板、传真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1-63555908。
        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收(邮编:20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对XXX (建设项目)的意见。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拟审批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公众(包括个人、团体)通过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听证申请,信函请寄至: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收(邮编:20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对XXX(建设项目)的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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