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吸入颗粒物
    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为0.086mg/m ,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中的年平均限值,较2005年下降0.002mg/m 。
    近5年(2002~ 2006年)的监测数据表明,本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除2002年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中的年平均限值,其余均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总体呈下降趋势。